(2017)渝0112民初12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曹娅与朱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娅,朱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991号原告:曹娅,女,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朱建,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曹娅与被告朱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曹娅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娅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曹娅负担。审判员 余大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钟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