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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民初3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董飞与田云河、宁夏敬义泰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飞,田云河,宁夏敬义泰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3608号原告:董飞,男,汉族,1973年9月14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高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被告:田云河,男,1979年6月1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县人,文化程度不详,宁夏敬义泰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宁夏敬义泰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德胜工业园区新胜西路30号。法定代表人:田云河,男,1979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县人,文化程度不详,宁夏敬义泰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址不详。原告董飞诉被告田云河、宁夏敬义泰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宁夏敬义泰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无办公人员,法定代表人田云河无法联系,田云河本人的住址本院无法查实,原告亦未能提供二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故本院无法直接、邮寄或采取其他送达方式依法向二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齐美超人民陪审员  陶宁山人民陪审员  王维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 助理  李 瑞书 记 员  孙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