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2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雷建朝与定州市广源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建朝,定州市广源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2597号原告:雷建朝,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定州市。被告:定州市广源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西坂村。法定代表人:张忠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军,男,汉族,住定州市,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建朝与被告定州市广源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建朝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建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建朝撤回起诉。诉讼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雷建朝负担。审判员 马胜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靳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