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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辉与王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王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346号原告:张辉,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王健,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原告张辉与被告王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张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辉负担。审判员  马书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树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