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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4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4294韩方政与张守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方政,张守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4294号原告:韩方政。被告:张守成。原告韩方政与被告张守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韩方政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方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守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方政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方政负担。审判员 张 洪二O二O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权雪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