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异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山东康富消毒制品有限公司、郭洪林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康富消毒制品有限公司,郭洪林,曹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异121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山东康富消毒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郭洪林,男,1963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曹磊,女,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郭洪林与曹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山东康富消毒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称,法院在执行郭洪林与曹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向我单位送达(2016)鲁1402执622-3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查封山东康富消毒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陵城区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2009)第0007**号,地号3714210010260018000,面积14250平方米。这是明显的违反法律规定和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查封案外人财产的行为,请求法院撤销(2016)鲁1402执622-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辩称,法院(2016)鲁1402执62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山东康富消毒制品有限公司股东蔡军变更至蔡飞名下的140万股权,蔡飞名下的股权与山东康富消毒制品有限公司的土地、厂房、设备等资产相互关联、依附,不是一个单单的数字存在,法院的(2016)鲁1402执622-3号执行裁定书并无不当。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郭洪林与曹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6)鲁1402执622-3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查封山东康富消毒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陵城区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2009)第0007**号,地号3714210010260018000,面积14250平方米。本院认为,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人是曹磊,曹磊是本案明确的被执行人,未经法律程序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法院不得对其他人的财产进行执行。在本案的执行中,本院执行人员裁定执行异议人山东康富消毒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无事实和法律上的根据,应予纠正。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能够成立。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6)鲁1402执622-3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曹富新审判员 王中红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