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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5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临泉县创亿建材有限公司与马飞、王亚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泉县创亿建材有限公司,马飞,王亚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5139号申请人:临泉县创亿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35390-5,住所地临泉县单桥镇房庄。法定代表人:赵克秋。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听振,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飞,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申请人:王亚利,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临泉县创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飞、王亚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求对保全被申请人马飞、王亚利名下的现金720680.5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为此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飞、王亚利名下的银行存款720680.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马飞、王亚利名下的价值720680.5元的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4133元,由被申请人马飞、王亚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余文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