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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5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刘滔、李肖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刘滔,李肖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594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中1009号七、八、十三至十六层、1009号之108号至104号商铺。负责人:杨伟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苏云,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滔,男,汉族,1977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被告:李肖梅,女,汉族,1981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附城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刘滔、李肖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046元,减半收取4523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刁 梅审 判 员  庞彩霞人民陪审员  钟杏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谢金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