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行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江苏高皓工业炉有限公司与丹阳市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高皓工业炉有限公司,丹阳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81行初57号原告江苏高皓工业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413226569,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丹金路西侧88号。法定代表人高正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志刚、黄恒,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市规划局,统一社���信用代码11321181014487040X,住所地丹阳市兰陵路8号。法定代表人谢安坤,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辉平,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高皓工业炉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市规划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高皓工业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高皓工业炉有限公司负担。审���长景银霞人民陪审员 蒋跃进人民陪审员 徐锁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盛梦楠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