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3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顺忠、谭林帅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顺忠,谭林帅,谭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3执203号申请执行人:王顺忠,男,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普安县,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谭林帅,男,1970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普安县,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XXXXXXXXXX。被执行人:谭智中,男,1966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普安县,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3民初1207号民事调解书和谭林帅、王顺忠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王顺忠、谭林帅申请执行谭智中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2016)黔2323民初120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谭智中应于2016年12月11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谭林帅银行贷款本息人民币42862.4元;偿还申请执行人王顺忠银行贷款本息人民币33346.8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谭智中至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未发现谭智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顺忠、谭林帅签字确认本院调查结果并书面同意本院将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过执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谭智中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签字确认了本院的调查结果,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家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