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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终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保俊、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保俊,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豫行终52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保俊,男,汉族,1968年7月21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库建辉,王立江,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法定代表人:邓俊峰,区长。委托代理人:詹国平,卧龙区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家铭,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保俊因诉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卧龙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行初4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保俊及其委托代理人库建辉、王立江,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詹国平、刘家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被诉行政行为:2015年11月24日,卧龙区人民政府做出宛龙房征补〔2015〕第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张保俊不服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5年8月19日,卧龙区政府做出宛龙房征决[2015]第2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苏酒坊庄、杏树庄区域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含土地使用权)进行征收。2015年9月1日,因协商不成,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卧龙区征收办)随机选定南阳市恒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并于同日将该结果张贴公告。在卧龙区征收办的委托下,南阳市恒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做出宛恒房估字【2015】ZS1020号《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确定张保俊被征收房屋在估价时点2015年8月19日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为人民币630811元。2015年11月4日,卧龙区征收办将该估价报告直接送达张保俊。张保俊一直未向房屋估价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和异议,也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2015年11月24日,卧龙区政府做出宛龙房征补〔2015〕第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采用在征收拆迁区域公告栏张贴和留置送达的形式送达了张保俊。张保俊不服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张保俊在本案诉讼之前已对卧龙区政府作出的宛龙房征决[2015]第2号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南阳市中院一审判决该征收决定违法,驳回了张保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时该案正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在庭审中,张保俊以此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另查明,本案所涉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区域东边紧邻南阳汽车站进出站口,北边紧邻南阳火车站出站口广场。涉及征收户656户,其中公建单位23户、成套住宅318户、村居民315户。截止2016年7月18日,该项目己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473户,其中公建单位21户、成套住宅259户、村居民193户,占比项目总征收户数72.1%。累计支付货币补偿费用约1.8亿元;补偿置换面积138729.23平方米,其中补偿置换住宅55615.91平方米、写字楼56708.41平方米、商业26404.91平方米。当前,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剩余183户,占比项目总征收户数27.9%。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关于该案是否应中止诉讼。1、卧龙区政府作出的宛龙房征决[2015]第2号房屋征收决定虽然被一审判决确认违法,但由于涉及公共利益目前并未被撤销,仍然保有其效力。2、本案所涉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位于南阳市汽车站、火车站两站核心区域,基础设施落后,直接影响南阳的城市形象,属于重大公共利益项目,且对于张保俊来说,改造旧城区也有利于提高其个人及家庭的生活品质和生活环境。3、在征收决定公告后,该区域已有近500被征拆户与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且房屋已被拆除,等待入住在原址建设施工的安置房屋。因此,从公共利益、南阳城市形象、等待回迁的征迁户等多种因素考虑,本案无需亦不宜中止诉讼。(二)关于本案是否应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张保俊称其房屋占用地为集体土地,但未能提供出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卧龙区政府提供了多份本项目被征拆户的地籍档案显示所占土地为国有土地。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该区域为南阳市两站区域,属于南阳市中心城区、老城区,应为国有土地。3、按照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中纪办﹝2011﹞8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即使原告房屋所占土地为集体土地也可适用该条例。本案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无不当。并不减损张保俊的权益。(三)关于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1、卧龙区政府的职权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该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故卧龙区政府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2、程序问题。本案涉及的征收公告及安置补偿方案公布后,卧龙区政府按照规定选定评估机构,作出估价报告,并送达给了张保俊,张保俊未提出复核和异议。在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卧龙区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评估机构的房屋估价报告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采用公开张贴和直接送达两种形式将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张保俊,符合补偿程序的规定。3、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南阳市恒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接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对涉案房地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其评估综合考虑了估价对象的概况,估价结果相对客观公正。张保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估价结果提出异议与复核,卧龙区政府依据评估机构做出的房屋价值估价结论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且包含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事项,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征收补偿的规定,并已得到其他多数被征迁户的认可和执行。因此,张保俊的诉请理由南阳中院不予支持。综上,卧龙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存在被撤销的情形,张保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保俊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张保俊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涉案补偿决定的前置程序征收决定已被确认违法,补偿决定的法律基础不存在,应当撤销。(二)南阳市卧龙区政府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作出补偿决定超越权限,补偿方案程序和内容违法,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评估程序和主体违法。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征收决定与补偿决定系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征收决定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没有判决撤销,仍具有法律效力。上诉人房屋占用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已按照征补条例第12条规定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二)补偿决定采用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公正。征收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撤销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三)上诉人补偿房屋面积与房产证面积完全吻合,评估程序合法有效,补偿决定书严格履行了报批程序,安置房屋有多个户型和面积,且一直在现场公开粘贴了公示图。(三)安置方案、风险评估等属于征收案件审理范围,不属于本案补偿的事项。(四)关于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和装修补偿问题。在征收过程中,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多次与其协商,但被征收人拒绝配合,对装修实物无法进行实地登记认定,且被征收人将住宅改为经营用途违法,如作出停产停业补偿,还需现场评估和确认,但都因被征收人拒绝并阻止无法实施。卧龙区政府已就该补偿问题作出处理意见,将另行作出补偿决定,不会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补偿遗漏或损害。(五)本案涉及公共利益,因上诉人的拖延致使安置工程受阻,安置房无法开挖地基建设,本案项目涉及征收户656户,己签订协议473户,占比72.1%。未签订补偿协议户数不足27%。故上诉人诉称补偿标准偏低不合理的理由不成立。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另查明,在本案诉讼中,卧龙区政府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诺,在被征收人配合的情况下,卧龙区政府将对涉案房屋的装修实物、房屋用途和经营现状进行现场确认、评估,并作出相应的补偿。本院认为,(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故卧龙区政府具有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权。(二)关于涉案征收决定的法律后果问题。卧龙区政府作出的宛龙房征决[2015]第2号房屋征收决定虽经行政诉讼被判决确认违法,但因涉及公共利益而保留效力,属保留效力的确认裁判,故上诉人主张的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故补偿决定亦属违法应予撤销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被诉补偿决定的程序问题。本案涉及的征收公告及安置补偿方案公布后,卧龙区政府按照规定选定评估机构,作出估价报告,并送达给上诉人,其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复核和异议。卧龙区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评估机构的房屋估价报告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采用公开张贴和直接送达两种形式将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符合补偿程序的规定。(四)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问题。南阳市恒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其评估综合考虑了估价对象的概况包含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事项,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征收补偿的规定,并已得到其他多数被征迁户的认可和执行,估价结果相对客观公正,故上诉人主张的评估报告违法不应适用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五)关于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和装修补偿问题。在补偿决定中未包含的应补项目,系因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并发生争议,致使对装修实物登记认定、经营现状、现场评估及双方确认工作未能实施,卧龙区政府已就该补偿问题将另行作出补偿决定,故上诉人诉称补偿决定中没有包含该补偿项目构成违法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保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继红审判员  段励刚审判员  王盛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杜冰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