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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龙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2019号原告:龙某,女,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被告:曹某,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武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利,武安市武安镇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龙某负担。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