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龙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2019号原告:龙某,女,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被告:曹某,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武安市人,现住武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书利,武安市武安镇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龙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龙某负担。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