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恢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平原县供电公司、德州东恒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原县供电公司,德州东恒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恢265号申请执行人:平原县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边振江公司经理。地址:平原城区光明西大街51号。被执行人:德州东恒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聪董事长地址: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袁桥乡赵集村南。本院在执行平原县供电公司与德州东恒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2013)庆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邓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