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晓超与王洪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超,王洪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497号原告:周晓超,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王洪琴,女,1973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周晓超与被告王洪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周晓超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周晓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