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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晓超与王洪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超,王洪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1497号原告:周晓超,男,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王洪琴,女,1973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周晓超与被告王洪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周晓超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超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周晓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