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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姜世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世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902号申请执行人姜世军,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李园办事处西关村48号。身份证号码370283196410017319。何丽艳,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常州路218号1号楼1单元202户。身份证号码370283197510013125。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庆,平度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尹玉平,男,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红旗路202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世军与被执行人何丽艳、尹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丽艳、姜世军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91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建明审判员  冷明明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