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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付连君与被告梁志刚、魏国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连君,梁志刚,魏国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086号原告:付连君,男,1973年12月3日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梁志刚,男,1980年10月5日,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魏国征,男,1988年7月12日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原告付连君与被告梁志刚、魏国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梁志刚的地址进行送达,被告未在该地址,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新的住址,本案未能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等信息,被告信息明确的标准应为“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一方面应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另一方面所提供的信息应准确无误”,本案中按原告所提供的被告梁志刚的信息,本案无法向被告梁志刚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在通知原告后,原告未按时向本院提供补正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连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友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国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