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18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葛政、梁红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政,梁红玉,周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8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葛政,男,1973年3月1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梁红玉,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住天台县,现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周金辉,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执行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政与被执行人梁红玉、周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梁红玉、周金辉名下银行存款及共有的位于天台县赤城街道春晓家园6幢2单元1102室房屋。现因申请执行人葛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梁红玉、周金辉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梁红玉、周金辉共有的位于天台县赤城街道春晓家园6幢2单元1102室房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叶占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