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韩富宇与乌苏日乐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富宇,乌苏日乐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4执314号申请人:韩富宇,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乌苏日乐图,男,1983年1月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本院在执行韩富宇与乌苏日乐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轮候扣留被执行人乌苏日乐图在新忽热苏木人民政府的工资,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海 江审判员 照日格巴图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袁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