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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27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聊城市安国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安国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735-2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安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西路西首。法定代表人任保占,经理。张成礼,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耿承鹏,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聊城市聊城市安国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成礼、耿承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耿承鹏在东阿县环境保护局有工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耿承鹏的工资收入元至本院。(收款单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农商银行铁塔支行,账号:915011502274205000373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延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