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1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鲁甸县文屏镇人民政府与徐加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甸县文屏镇人民政府,徐加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1民初902号原告:鲁甸县文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鲁甸县文屏镇学府路。法定代表人:罗昌武,镇长。委托代理人:马勇、秦永菊,云南长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加文,男,汉族,1982年9月17日出生,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鲁甸县文屏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徐加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鲁甸县文屏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甸县文屏镇人民政府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甸县文屏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甸县文屏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段琼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段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