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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卿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04刑初22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卿,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桂市象检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卿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4日1时许,被告人刘卿在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一路联动网吧门前路段,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梁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当日3时许,被告人刘卿将所盗摩托车推至桂林市象山区将军路与环城西一路交叉口的一个巷子内,利用尖嘴钳和十字起拆卸所盗摩托车面板时被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被盗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一辆和作案工具尖嘴钳、十字起各一把。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491元。破案后,被盗摩托车已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报案、陈述、购车收据;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赃物指认照片、作案工具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刘卿的户籍信息资料;被告人刘卿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64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卿犯盗窃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刘卿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12月3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尖嘴钳、十字起各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粟卫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裕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