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6民初4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民初41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早安诉被告李晓勇、黄文进、罗军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早安,李晓勇,黄文进,罗军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6民初411-1号原告:乐早安,男。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辉,湖南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李晓勇,男。被告:黄文进,男。被告:罗军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早安诉被告李晓勇、黄文进、罗军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乐早安以申请人需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早安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早安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乐早安负担。审 判 长 谭格章人民陪审员 唐先明人民陪审员 王英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