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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31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312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胡恕堂、田翠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胡恕堂,田翠萍,胡会堂,张洁,苏州高村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1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1324499-6,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88号。负责人:李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恕堂,男,1978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被执行人:田翠萍,女,198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胡会堂,男,198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被执行人:张洁,女,198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苏州高村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98668-6,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御花园购物广场201室。法定代表人:胡恕堂,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胡会堂、张洁、胡恕堂、田翠萍、苏州高村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29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该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678806.0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91执31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如审 判 员  黄延杰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曹 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