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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5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莲娟与郭志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莲娟,郭志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5民初590号原告:张莲娟,女,汉族,无职业。被告:郭志和,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莲娟与被告郭志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莲娟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莲娟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莲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3.00元,减半收取341.50元,由原告张莲娟负担。审 判 长  高洪民审 判 员  帅小平人民陪审员  崔海波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亓广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