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5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莲娟与郭志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莲娟,郭志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5民初590号原告:张莲娟,女,汉族,无职业。被告:郭志和,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莲娟与被告郭志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莲娟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莲娟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莲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3.00元,减半收取341.50元,由原告张莲娟负担。审 判 长 高洪民审 判 员 帅小平人民陪审员 崔海波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亓广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