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与刘庚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刘庚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1172号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建福巷80号金沙西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345867857G。负责人:舒星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晶,女,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刘庚全,男,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与被告刘庚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以被告刘庚全已将所欠物业有关费用予以支付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