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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字第5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张拥军、万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张拥军,万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字第534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号。负责人赵春玲,行长。被执行人张拥军,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执行人万秀珍,女,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张拥军、万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1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案件受理费4801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张拥军、万秀珍负担。张拥军、万秀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拥军、万秀珍的银行存款54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照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