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7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好帅与王跃千、潘时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好帅,王跃千,潘时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511号原告:王好帅,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委托代理人:田严冬,河南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跃千,男,199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潘时敏,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经前章。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北200米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好帅诉被告王跃千、潘时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好帅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好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好帅承担。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