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孟军非法采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孟军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刑初281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孟军,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因涉嫌非法采矿犯罪于2016年10月11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10日经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7)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孟军犯非法采矿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涛、王雪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孟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孟军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页岩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请求对被告人李孟军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孟军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孟军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207国道关沟大桥西侧沟北头村土岭开采页岩矿,2012年11月27日被孟州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开采页岩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经鉴定,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1155483元。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发、破案经过、孟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关文件、关于孟州市槐树乡沟北头村李孟军非法开采页岩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的批复、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呈批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会审记录、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强制执行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本院(2015)孟行审字第00019号行政裁定书、孟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孟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1证明:2012年左右,李孟军来我村沟里挖页岩,开始是在沟里上游焦庄的地方挖,后来与席某合伙在我村一组和三组的地挖,看我的鱼塘下面也有页岩,就把我的鱼塘也挖了。最开始是李孟军和席某两人合伙,后来两人闹矛盾,席某不让李孟军参与自己干,最后席某不干了,李孟军又接着干。刚开始挖我鱼塘时李孟军非要与我合伙干,我与他合伙七、八天,见挖出的淤泥太多,就不干了。我不清楚李孟军在挖页岩时是否办了采矿许可证。(2)证人席某证明:2011年左右,李孟军想在槐树乡关沟大桥西边的沟里挖页岩,委托我和村里谈承包地挖页岩的事,李孟军投资,我给他打工,他一个月给我两千元。我帮李孟军挖页岩,也是停停干干,约两个月,李孟军把工资给我后,我不再给他帮忙了。(3)证人杨某证明:2013年左右,李孟军去找我借钱,并说他在槐树乡关沟大桥西边的沟里挖页岩卖给砖厂,想让我给他合伙,我见他没有采矿许可证,与村里也没有任何手续,没同意与他合伙挖页岩。只是借给他五万元钱。(4)证人汤某证明:五、六年前李孟军看中槐树乡沟北头村三组的荒坡地想挖页岩,通过我村席某与他达成口头协议,他总共给我们组里20000元。(5)证人刘某2证明:席某找到我说李孟军在我村后沟挖页岩,想用我组里后沟里的地,席某说他是给李孟军帮忙哩,最后说好15000元让李孟军用后沟里的地挖页岩。我不知道国土资源局去查处的事。(6)证人宋某证明:2015年6月在槐树乡关沟西边沟下我舅舅李孟军经营的土场收钱时发生了打架的事。(7)证人刘某3证明:2015年6月12日我与马建方在槐树乡关沟大桥西侧李孟军所开的土场拉页岩时发生打架事件。(8)证人张某证明:李孟军在我村北边关沟大桥西边沟里挖页岩,孟州市国土资源局来查过,还给我们作了记录。(9)证人党某证明:我拉的页岩是从207国道关沟大桥西侧沟北头村土岭拉出的,是李孟军挖的页岩。3、被告人李孟军供述:2012年至2015年在207国道关沟大桥西侧沟北村土岭开采页岩矿。4、鉴定意见:孟州市槐树乡沟北头村李孟军非法开采砖瓦用页岩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报告。5、现场勘测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照片。以上事实及证据经当庭质证、核查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孟军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页岩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李孟军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孟军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高中祥审判员 杜彦萍审判员 刘方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