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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吴友万与刘绪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友万,刘绪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75号申请执行人吴友万,男,1948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刘绪成,男,1953年2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吴友万与被执行人刘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绪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吴友万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孟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