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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郑华、任爱林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郑华,任爱林,尹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1489号申请人:黄郑华,女,1983年5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任爱林,男,1975年5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桐城市,被申请人:尹爱琴,女,1977年5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桐城市,本案在执行申请人黄郑华与被申请人任爱林、尹爱琴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郑华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人黄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献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林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