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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1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祖斌、曹炎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祖斌,曹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1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祖斌,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曹炎丽,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住玉环市。申请执行人祖斌与被执行人曹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21民初6868号民事判决已于2016年12月20日生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偿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本院已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现未果。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无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业务管理系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曹炎丽与其配偶周佳斌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玉环市坎门街道黄门路13号的房屋(玉房权证玉环字第××、10××22号),本院已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浙1021执1109号执行裁定进行了查封;查无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因该房屋产权不清,且存在共同共有关系未经析产,故本院未作变价处理。因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后又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回告书说明本案执行情况,并告知其不能在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告知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足够财产和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021执11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胜权审 判 员  张天明审 判 员  林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