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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蕊与张腾、安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蕊,张腾,安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330号申请执行人高蕊,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居民,住绥德县龙湾龙泉路。被执行人张腾,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物价局职工。被执行人安小飞,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居民,住绥德县名州镇千狮桥路。。本院在执行高蕊与张腾、安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腾偿还6000元,本院扣划安小飞存款6800元,剩余47720元,申请执行人高蕊与被执行人张腾协商同意以冻结被执行人张腾的工资收入逐步偿还。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6执3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原调解书剩余款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祁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