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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辖终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江苏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武军与国基控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武军,国基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辖终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城黄路北侧、财政所西侧。法定代表人:陈武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为军,该公司法务人员。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武军,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为军,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基控��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双塔寺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存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元平,山西瀛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武军因与被上诉人国基控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1民初2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就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武军因与国基控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苏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武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武军撤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菊萍审判员  杨如珍审判员  车俊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