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民辖终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江苏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武军与国基控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武军,国基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辖终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黄桥镇城黄路北侧、财政所西侧。法定代表人:陈武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为军,该公司法务人员。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武军,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为军,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基控��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双塔寺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存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元平,山西瀛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武军因与被上诉人国基控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1民初2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就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武军因与国基控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苏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武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武军撤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菊萍审判员 杨如珍审判员 车俊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