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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卢守军与魏克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守军,魏克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1397号原告:卢守军,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被告:魏克军,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守军诉被告魏克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守军于2017年8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魏克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守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守军撤回对被告魏克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卢守军负担。审判员  张兴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段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