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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5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5262杨维生与沙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维生,沙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5262号原告:杨维生。被告:沙博。原告杨维生与被告沙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杨维生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维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维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杨维生负担。审判员  孟善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武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