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5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5262杨维生与沙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维生,沙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5262号原告:杨维生。被告:沙博。原告杨维生与被告沙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杨维生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维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维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杨维生负担。审判员 孟善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武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