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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民初2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立连与田保忠、王美英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连,田保忠,王美英,田坤,胡瑞焕,田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2775号原告:王立连。被告:田保忠。被告:王美英。被告:田坤。被告:胡瑞焕。被告:田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连与被告田保忠、王美英、田坤、胡瑞焕、田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6500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潍坊银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6500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广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