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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民初4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岳丽玉与潘国霞、赵国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丽玉,潘国霞,赵国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4605号原告:岳丽玉,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潘国霞,女,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响水县,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赵国阳,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岳丽玉诉被告潘国霞、赵国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8月7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岳丽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8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岳丽玉负担。审判员  XX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