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执监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官霞、姜中义、姜中峰与被执行人张英军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官霞,姜中义,姜中峰,张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监108号申请执行人:宋官霞,女,汉族,1960年10月25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松花江镇。申请执行人:姜中义,男,汉族,1982年12月17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松花江镇。申请执行人:姜中峰,男,汉族,1984年9月1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松花江镇。被执行人:张英军,男,汉族,1955年4月28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松花江镇。申请执行人宋官霞、姜中义、姜中峰与被执行人张英军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吉01执297号。现因被执行人张英军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宋官霞、姜中义、姜中峰与被执行人张英军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由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行。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东宇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代理审判员 蒋 振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常 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