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83民初5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嵊州市先华时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先华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3民初5448号原告: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观庄桥。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000146884443G。法定代表人:沈建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嵊州市先华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嵊州大道南路****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33299736174。法定代表人:黄土华。原告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先华时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嵊州市先华时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所欠定作物价款71311.17元,并向原告赔偿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起以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损失(暂算到2017年6月30日止为1809.5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2015年5月起为被告定作毛纱,曾签订多份产品定作合同。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交付了产品,被告支付了部分价款。2016年6月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到2016年5月31日尚欠原告价款71311.17元。同年8月25日被告法定代表人立下计划一份,承诺欠款9月份付2万、10月份付2万、11月付清。但被告未按约付款,至今分文未付。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是计划、对账单各一份,产品定作合同4份。被告嵊州市先华时装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证据。经审理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嵊州市先华时装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定作款71311.17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被告应按约及时支付定作款,逾期支付的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定作款71311.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嵊州市先华时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嵊州市先华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定作款71311.17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71311.17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814元,由被告嵊州市先华时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朱卫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守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