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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拴平与李志宏、李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拴平,李志宏,李昌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549号原告李拴平,农民。被告李志宏,出生年月不详。被告李昌明,出生年月不详。原告李拴平诉被告李志宏、李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拴平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拴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拴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已收取),由原告李拴平负担。审判员  梁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文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