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7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拴平与李志宏、李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拴平,李志宏,李昌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549号原告李拴平,农民。被告李志宏,出生年月不详。被告李昌明,出生年月不详。原告李拴平诉被告李志宏、李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拴平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拴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拴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已收取),由原告李拴平负担。审判员 梁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文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