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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4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清发、俞树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清发,俞树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249号申请执行人杨清发,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俞树信,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清发与被执行人俞树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2000元,诉讼费175元、执行费2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6)赣1124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正刚审判员  詹润鸿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梦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