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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抗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定民、广州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定民,广州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抗162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定民,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园东路****号***房。法定代表人:祝友,总经理。申诉人李定民因与被申诉人广州盛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970号民事判决,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7]4400000012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判长  万季明审判员  郑丽容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余贤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