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91民初1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海光、张保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孙海光,张保令,刘松林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2020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波,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南,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孙海光,男,汉族,住河南省。被告:张保令,女,汉族,住河南省,系孙海光配偶。被告:刘松林,男,,汉族,住河南省。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海光、张保令、刘松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海光、张保令、刘松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元,减半收取计二千二百元,由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俊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