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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卫光、陈金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光,陈金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1343号申请执行人:李卫光,男,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执行人:陈金国,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李卫光与被执行人陈金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52民初9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卫光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陈金国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于2017年4月5日在被执行人陈金国银行账户中扣划了23600元,因被执行人陈金国在本院有其他案件未履行,本次扣划的金额进行了分配,申请执行人李卫光受偿12816.43元,并于2017年5月15日点对点冻结了被执行人陈金国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冻结被执行人陈金国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13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朱宝富审 判 员 沈良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叶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