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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6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吴惠英、方小平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惠英,方小平,方建平,方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6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惠英,女,194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方小平,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方建平,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方爱平,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吴惠英与方小平、方建平、方爱平赡养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方爱平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方爱平在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声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玉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