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3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苏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3106号原告:张某某,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赵县。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藁城区。被告:苏某某,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藁城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军,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刘明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