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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邹忠信申请何昌学、吴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忠信,何昌学,吴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3执234号申请执行人邹忠信,男,1956年8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何昌学,男,1955年11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吴玉华,女,1955年1月18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青冈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忠信与被执行人何昌学、吴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屋、无工商、无车辆。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李景军审判员  张 贺审判员  张天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付书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