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宇瑞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宇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002刑初375号公诉机关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宇瑞,男,199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汾市尧都区看守所。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尧检公诉一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宇瑞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凡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宇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7年二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高宇瑞通过临汾市尧都区华州路紫金花园小区排气扇进入宏莲饺子馆内,盗窃柜台内现金40元及三盒香烟;同年3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高宇瑞再次通过排气扇进入宏莲饺子馆内,盗取柜台内现金40元及三盒香烟。现赃款赃物为追回。二、2017年2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高宇瑞通过钻窗方式进入临汾市尧都区华州路重庆味道老火锅饭店内,盗取柜台内现金50元;同年2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高宇瑞再次进入重庆味道老火锅饭店内,盗取现金120元;同年3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高宇瑞通过攀爬防盗窗再次进入重庆味道老火锅饭店内,盗取柜台内现金300元。现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宇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贺某某、郭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被告人高宇瑞的讯问笔录及前科资料、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被告人高宇瑞的抓获经过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宇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高宇瑞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宇瑞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宇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解炳华人民陪审员 刘永勤人民陪审员 崔丽华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郭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