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菏泽市定陶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复国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市定陶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复国,鲍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7执643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滑喜良,局长。被执行人:刘复国,男,32岁,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被执行人:鲍爱兰,女,33岁,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系被执行人刘复国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复国、鲍爱兰夫妇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刘复国、鲍爱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727行审131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继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亚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