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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6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丽珍与浙XX富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珍,浙XX富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6459号原告张丽珍,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浙XX富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陈光微,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珍与被告浙XX富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4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其应在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张丽珍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丽珍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国豪人民陪审员  曹高锋人民陪审员  戴玉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王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