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6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丽珍与浙XX富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珍,浙XX富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6459号原告张丽珍,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浙XX富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陈光微,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珍与被告浙XX富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4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要求其应在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张丽珍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丽珍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国豪人民陪审员 曹高锋人民陪审员 戴玉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王洋洋 来自: